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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配套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非应税交易"抵扣口径

2026-08-31 · 快又好企服 · 0 阅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8月27日发布第25号公告,就《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中的"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事项作出明确,厘清六类可抵扣与四类不得抵扣情形,企业进项管理有了更清晰的执法口径。

2026年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各界关注的"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等热点问题作出系统明确。该公告直接关系企业日常涉税处理,值得财税人员重点关注。

公告首先列举了六类"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的情形:作为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接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的违约金等收入;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取得、且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这意味着符合条件时,相关进项税可正常抵扣,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公告明确四类"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等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的;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企业在此类业务上取得的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规范核算。

公告还对若干细节作出界定: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纳入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纪念馆、博物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按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接收方再转让相关金融商品时买入价以转让方买入价确定。

对广大企业而言,25号公告是对《增值税法》落地的重要配套解释。建议企业梳理自身业务模式,特别是接受捐赠、取得违约金、无偿服务、政府补贴等环节的进项处理,必要时借助专业财税机构评估合规抵扣方案,避免因口径不清造成多缴或税务风险。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本文政策口径与数据综合自上述官方公开渠道,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口径、所需材料与时间节点,请以主管机关正式文件或窗口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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