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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事项明确,9月1日起施行

2026-09-02 · 快又好企服 · 0 阅读
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放弃优惠、折扣开票、电信服务赠品等十一项增值税处理口径,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并对2026年1月至8月已发生未处理事项具有追溯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对年初以来的相关业务做一次回头看,不能只从9月起执行。

在免税与优惠方面,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销售额确定方面,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这一条直接影响企业开票习惯。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第一道门票收入"的界定(不包括场馆内部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收取的门票收入)、资产重组业务再转让金融商品的买入价确定,以及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的分别核算要求。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步废止。建议企业对照公告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逐条核对。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本文政策口径与数据综合自上述官方公开渠道,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口径、所需材料与时间节点,请以主管机关正式文件或窗口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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