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16号,就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是编码开票。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是抵扣凭证。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上述发票与缴款书开具日期应当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
三是台账管理。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四是减免门槛。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一致。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五是申报填报。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纳税人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