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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率先试点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9月1日起分步推进

2026-09-05 · 快又好企服 · 0 阅读
为落实《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在浙江省(不含宁波)按"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步骤开展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4号,决定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稳妥有序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试点范围:自2026年9月1日起,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中开展试点,具体范围由浙江省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新版申报表。

新版申报表包括:封面、《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主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服务亮点: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业务信息表》,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减轻填报负担。

衔接要求:试点纳税人办理首个申报期申报时,应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新版申报表对应栏次中。

对本地企业的意义:申报表结构变化往往先试点后全国推广,提前了解新版表式与填报逻辑,有助于后续切换时少走弯路。贵州企业可关注本省税务机关后续是否有类似试点安排。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本文政策口径与数据综合自上述官方公开渠道,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口径、所需材料与时间节点,请以主管机关正式文件或窗口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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