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六税两费"减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政策依据为《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需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提示:上述优惠多为"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企业需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妥善保存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