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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延续: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6-09-10 · 快又好企服 · 10 阅读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即可适用——贵州企业尤其值得关注。

根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25%的法定税率,降幅显著,是西部企业最值得用足的普惠性优惠之一。

适用条件: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与其他优惠的关系: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照最优原则选择适用,不能叠加重复享受同一税种的税率优惠。

实操要点:一是核对主营业务是否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内;二是确保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60%以上,这是最容易在核查中被质疑的指标;三是留存主营业务收入核算资料备查。

对贵州企业的意义:贵州属于西部大开发政策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主动评估适用性,避免"该享未享"。

提示:政策适用涉及目录比对与收入核算,建议在申报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口径。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本文政策口径与数据综合自上述官方公开渠道,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口径、所需材料与时间节点,请以主管机关正式文件或窗口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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