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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七类服务费由付款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2026年第28号)

2026-09-11 · 快又好企服 · 5 阅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2026年第28号),自11月1日起施行。企业向自然人支付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影视制作、文化、教育七类服务费时须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付款流程、合同价款条款需提前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2026年第19号公布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同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谁受影响: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时,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须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对自由职业者接单、企业外聘设计师与顾问、外请讲师、个人承接软件开发与影视制作等情形影响最直接。

时间节点与触发条件: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过渡安排方面,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仍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怎么办理: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由扣缴义务人按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税额。付款单位需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完成申报缴库。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风险提示:企业应尽快梳理对外支付个人服务费的合同与流程,在合同中明确价款是否含税、增值税由谁承担,改造付款审批与账务处理环节;同时留存服务合同、付款凭证、自然人身份信息及申报记录备查。逾期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可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在10月底前完成流程与系统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为国家级政策口径,具体到贵州省及安顺市的执行细则、申报通道开通时间等,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正式通知为准,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本文政策口径与数据综合自上述官方公开渠道,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口径、所需材料与时间节点,请以主管机关正式文件或窗口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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